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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官网上出现竞品公司名称,是否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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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一个属于互联网的时代,几乎所有企业都会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如果在企业官网上出现了竞争对手的名称,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
 
竞争

【案例详情】
 
珂兰公司的官方网站出现大量周大生的名称。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baidu.com,显示网页内容,在搜索栏内输入“周大生官网",点击百度一下,在显示网页中点击“周大生官方网站",页面显示左上角抬头有“珂兰"字样,左下角显示“周大生官网首页-相关知识"栏目,分别点击页面中周大生官网首页下的相关知识的以下页面:“周大生和珂兰哪个好"、“周大生是一个什么样的品牌"、“周大生珠宝和珂兰珠宝哪个好"、“周大生珠宝官方网怎么样"、“周大生官网首页怎么样"《周大生官网和珂兰官网的区别》《周大生官网旗舰店怎么样》《周大生官网旗舰店怎么样》《周大生首饰盒珂兰首饰哪个好》《周大生珠宝怎么样》《周大生珠宝怎么样呢》等,分别出现文章内容。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baidu.com,显示网页内容,在搜索栏内输入“周大生官网",点击百度一下,在显示的标题链接中点击“周大生官网首页",页面显示左上角抬头有“珂兰"字样,右上部有以下表述:“……走进周大生官网首页的珠宝在官网中基本没有明确标价,具体的价格一般都要去珠宝店了解。
 
国内知名品牌珂兰,它的官网上面的产品就是方便大家在购买的时候对号入座……"。中部显示“周大生官网首页"、“周大生官网首页-推荐产品",分别点击图片,显示商品详情…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院观点】

本案中,首先,周大生公司就其企业知名度提交的广告及审计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周大生公司的企业名称系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其次,虽然周大生公司提交了录制的视频及显示包含有“周大生官方网站"字样的网站源代码,但上述证据中视频系周大生公司自行录制,网站源代码系复印件,珂兰公司均未予以认可。由于珂兰公司确实在其网站文章的表述中使用了“周大生官方网站"、“周大生官网首页"等字眼,不能排除百度搜索引擎根据用户浏览情况自动进行信息抓取的可能性,因此,周大生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珂兰公司直接实施了将“周大生官网"、“周大生官网首页"作为百度搜索关键字的行为。

第三,虽然珂兰公司确认涉案网站系其所经营,涉案网页也频繁出现周大生公司字号“周大生"的字样,但珂兰公司在涉案网页中使用“周大生"时涉及的内容均是将“周大生"商品与“珂兰"商品进行比较。虽然珂兰公司通过此种使用周大生公司字号的方式确实达到了攀附周大生公司商誉的目的,但该种比对使用周大生公司字号的方式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对原珂兰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因此,珂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周大生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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